农村房屋买卖合同

时间:2023-02-08 05:31:26
农村房屋买卖合同【荐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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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,人们越发重视合同,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,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?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

出 售 方:(以下简称甲方) _______,身份证号:_______,身份证号:_________________。

购 买 方:(以下简称乙方) _______,身份证号:_______,身份证号:_________________。

出售方与购买方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玉路56号 的房屋买卖事项(因出售方急需长期流动资金),经双方充分、平等 ,友好协商一致,自愿达成本合同。

一、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上饶市信州区合法常住居民。

二、房屋情况:

1、 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上玉路56号,建筑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,房屋结构为大门朝东坐北朝南。

2、 该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额出资建造,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集体土地,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,可以长期占有、使用。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、占有、使用,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。

三、 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,出售方保证并承诺如下: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售予购买方,对此不反悔;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 ……此处隐藏10642个字……徽人,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资格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。

被告王某某辩称:

尼某某出售房屋时已经与家人协商一致,且原告知情,房款已经付于尼某某。现被告王某某已经居住该房屋多年,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,应驳回。

被告尼某某辩称:

本人将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时未经原告同意,请法院依法判决。

【法院判决】:

涉案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为吴某,吴某去世后未进行继承析产,该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。在尼某某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卖给王某某时,有证据证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,但交易过程中没有提出质疑。吴某除尼某、尼某某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。

诉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性质,王某某系外省户口,王某某与尼某某所签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,该买卖协议应属无效。

但,基于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,原告尼某未提出异议,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,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为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诚信原则,减少当事人损失,讼争房屋已不适宜返还。据《合同法》第七条、第五十二条第(五)项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确认王某某与尼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;

二、驳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。

吴延波律师提醒:买卖房屋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,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谨慎处理,否则,后患无穷.首先,产权上不要有争议;其次,房屋质量要做到心中有数;还有,合同一定要所有的权利人签字;其他诸如有无空挂户,违约责任有无明确约定等也不能大意.特别是对于国家法律的特殊规定,更要慎重.比如案中当事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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